(来源: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原区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信息公示行为,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企业有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二、公示内容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未履行公示义务后果
(一)未按时公示即时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入。
(二)公示信息弄虚作假:对于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违法行为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企业信誉造成严重影响。
四、相关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登记机关予以相应处罚。
五、温馨提示
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7 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