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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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尚有抵押登记,高某与朱某对房产价值争议较大,且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亦未作出房屋现价值多少及如何分割、贷款如何偿还的意思表示,双方对房屋的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考虑诉讼过程中,双方在积累的矛盾、冲突等影响下,无法对房屋如何处分作出冷静、全面、准确的判断。因此,法院判决:准予高某与朱某离婚;高某、朱某于判决后六个月内自行协商出售案涉房屋,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由高某、朱某各享有50%;若出售未果,高某、朱某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应费用后各享有50%。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考虑到房屋拍卖流程繁琐、成本较高,变卖也需较长时间寻找买方、洽谈价格、办理手续等,以及当前二手房买卖市场低迷的大环境。故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原被告对房屋价值所享有的比例后,判决双方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协商出售房屋,在自行出售不成功时任意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房屋。这样,当事人可以更好地选择出售房屋的时间和交易对象,充分保障其实体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