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以婚生女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离婚后女儿由男方抚养,因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便未予以分割。离婚后,男方以女儿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了该房屋,女儿将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千万元,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登记结婚,并于2002年生育一女王粒,2007年双方以王粒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后王先生与张女士发生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王粒由王先生抚养,因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予以分割。离婚诉讼后,王先生于2016年以王粒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自己,后自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出售案涉房屋。
原告王粒诉称,2007年我获得案涉房屋所有权,2016年父母离婚判决书中载明案涉房屋系我个人财产,而非父母的共同财产。2023年我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得知,父亲王先生已于2016年8月代表我与其签订案涉房屋的赠与合同,并将该房屋过户至其名下,该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赔偿损失1160万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案涉房屋过户系用于贷款获取资金,该资金已用于王粒留学,系考虑王粒利益所为;另外,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判决我需支付张女士款项,所以我出售案涉房屋用于获取资金。
第三人张女士述称,案涉房屋系登记于王粒名下,仅在双方离婚后数日内王先生便办理赠与过户手续, 后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行为属于侵害未成年人财产的行为,王先生所述出售房屋系为王粒利益与事实不符。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将案涉房屋私自赠与自己的行为无效,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案涉房屋系王粒个人财产,王先生与张女士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均未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其次,王先生通过自行签署赠与合同的方式,私自以被监护人王粒名义处分被监护人名下财产,将被监护人王粒个人名下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其个人名下,其作为王粒的法定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未征求王粒本人意见,未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侵害了王粒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再次,从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所查明的王先生名下财产情况来看,王先生所述举债资助王粒国外留学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由此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最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王先生应按照房屋实际成交价款补偿王粒相应损失。
宣判后,王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先生私自代理未成年人王粒与自己签订赠与合同,将价值巨大的案涉房屋赠与自己,并随即出售案涉房屋,且王先生亦未就出售该房屋系为王粒利益提举证据。由此可知,上述赠与以及处分案涉房屋的行为,既未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亦非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监护人未尽到善意、合理的监护义务,且该行为的本质系监护人以监护之名行转移被监护人财产之实,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背离监护制度的宗旨。综上,案涉赠与合同无效,王先生应当赔偿王粒房屋无法返还的损失。
在此提醒,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进行,否则不仅将导致相应法律行为无效,更可能导致自身监护权的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