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完成后未能拿到应有的报酬
这种情况应该如何确定被告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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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杨某请李某到黎某的KTV(杨某有股份)进行装饰装修工作,共计施工20多天。因劳务报酬一直未结算,李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表示自己只是公司员工,也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是与黎某联系的,因此黎某认可的该笔款项不应当由自己承担。
承办法官经审查发现,黎某作为KTV实际经营者,系直接接受李某劳务的一方。为全面保障劳动者权益,法官依法向李某释明,后李某追加黎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通知黎某到庭后,法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组织双方核对账目并开展释法说理。最终,黎某认识到自身责任,当庭向李某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劳务款。李某收到款项后,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务工前,务必明确用工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若受个人雇佣,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者即为用工主体;若为单位工作,则该单位为用工主体。同时,要注意留存工资结算单、聊天记录、工作记录等证据,便于有维权需要时证明劳务关系及欠薪事实。遭遇欠薪时,可先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