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歌
有关9月1日开始施行“社保新规”的近期讨论热度很高,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以下简称,《解释二》)。
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司法解释将在9月1日正式施行,一经公布就被理解为是“社保新规”。有观点认为,这是“强制社保”的信号。近年来社保改革在扩大覆盖面的同时,也在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路径。但《解释二》的实施意味着企业不能再通过“现金换社保”等方式规避责任,对小微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的同时也带来了切实的经营压力。
不过在专业人士看来,这一司法解释并不新鲜,而是过往实践的一种最新的解释与延续。在《解释二》第十九条提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就已将“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列为“用人单位存在特定违法行为”的六种情形之一。而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就已实施。
“出现上述情况,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这种操作至少从北京的司法实践看在过去十几年皆是如此。”8月12日,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东闽律师对和讯网表示:“至少对于我们而言,这并不是一个新的制度。”
何东闽认为,变化点在于,此前全国不同地区对于不缴纳社保的审理可能存在差异,新司法解释统一了裁判尺度,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情况,可依据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支付经济补偿,提高了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和维权底气。
而从推出时序看,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公开发布《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即将施行的司法解释的正式文本,经历了近一年半的讨论和研究。
但在此时推出为何挑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不缴纳社保需要赔偿,这一新的司法解释将如何影响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释二》与社保改革之间有何关联?司法解释的细化如何与灵活用工的趋势相匹配?
这些问题都表明,所谓的“强制社保”不管在解释和澄清层面还是在具体的实践之中,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01 司法解释要求统一缴纳社保,但不是现在
司法解释要求统一缴纳社保,这带来的影响是双方双面的。何东闽说:“小微企业为劳动者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保,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带来一定的经营压力。而小微企业中的劳动者月工资相较大厂员工等较低,其每月工资缴纳社保后,到手收入也会相应减少。”
这也是方圆所顾虑的问题。
方圆最早是在抖音上刷到这条消息的。他没有时间去核准这条信息的准确度,但周围人显然已经对此关注到、讨论开。
他今年28岁,是北京西城区一家理发店的店长,这样的年龄在美容美发行业算是“老人”了:“我们这行就没有交社保的惯例,最开始来店里,老板给张纸,我们签个字,回头遇到点啥事,老板再在这张纸上补内容,就算是‘合同’了,现在干脆连这张纸也取消了。”
不像大型连锁美容美发店在商圈、居民区广撒网,他所在的这家店做居民生意,位置在北京的中心城区,往来的都是回头客,理论上来说现金流应该还不错。
但方圆感觉,近几年的利润越来越薄,纯利润每个月一万元都不到,大几千是大概率事件,“能维持住不亏就不错了,老板不给上社保,我们也能理解,他手里的店,也只有这一家是赚的了,另一家租在写字楼的店亏了挺久了,周围的新店也没见有人开。”
方圆算是这家店的老员工,每个月月薪一万三四,如果真需要“强制社保”,方圆还是能承受得住的,“只要老板乐意就成。”
可店里新来的“00后”就不这么想了,因为账算不平。他这几天问过他们的看法,“他们更不愿意交,本来就挣四五千,交完到手没剩多少了,在北京还咋生活?”
他也“试探”过老板的意思,得到的回答是,“等等看吧”。两方都还拿不定主意。
“也许只是到有纠纷时才有用,”方圆说:“但是我们这行流动性太大了,也不存在什么纠纷,小本生意员工数量本来就不多,难不成真的要裁员?”
他本人对于交纳社保的态度也是再等等看,至少现阶段不会北京交,“以后回老家,等到我35岁之后,就交最低标准的,目前先在北京攒攒钱。”
方圆的经历只是一个缩影。
在谈到用人单位、劳动者不缴纳社保的原因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此前在发布《解释二》并回应记者问时称,有的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有的以“社保补贴”的方式将现金发放给劳动者,由劳动者自行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
像方圆这样的年轻人的经历被归纳为,“也有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的劳动者群体参保意愿不强,为在工作期间获得更多的现金性收益,主动不参加社会保险。”
“新司法解释虽然短期内可能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一些压力,但从长远看,有利于建立更加良性的用工环境和规范的经济市场。不仅可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而且还能促进企业规范用工和健康发展,推动社会保险统筹制度的良好运行。”何东闽表示。
不过目前,方圆店里的00后还不用为社保和到手的工资倒挂而担心。
公众对这次的司法解释也存有一定的误读。在业内人士看来,新司法解释更多是在法律层面的进一步确认,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更合规的方向发展。从具体实践角度来说,其推出不能等同于“强制社保”,既有的法律条款原本就有规定。
比如,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就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新司法解释更像是一种倒逼机制,规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预防纠纷。
02 劳资纠纷不断飙升,鱼与熊掌如何兼得?
宁红是西部省区一家建筑设计院的负责人,她的企业一直为员工规范缴纳五险一金,目前又承担了五险二金,公积金之外还有企业年金。“最开始员工会觉得到手的现金部分变少了,但是从企业责任的角度看,社保是必要的保障,从长远看,这部分做得完备,对于员工而言肯定是一份保障。”
近年来,建筑行业整体下行趋势明显。宁红也开始感觉压力很大:“鱼与熊掌,大家都想兼得,从我们企业的经历看,员工不仅希望社保部分缴足,同时也会期待现金部分的提高,希望基数每年都提。”
“我们内部开会的时候也有过这样的担忧,社保会不会是压倒设计院的最后一根稻草,”宁红大致计算过企业承担员工社保的总成本占利润的比例,“差不多是15%左右每年,压力还是很大的。”
由于一直在规范缴纳社保,对于《解释二》的施行,宁红并未感觉到额外的焦虑,不过她说对于行业中存在的大量民营小微企业,“强制社保”如若实行,肯定会是一记沉重的考验。
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的五险合计缴费比例因地区和险种组合不同有所差异,通常在24%~30%之间:上海市人社局2024年5月24日发布的消息显示,2024年3月起,单位缴纳职保的比例为:养老保险费16%;医疗保险费9%(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0.5%;工伤保险费基础费率0.16%~1.52%。
宁红所在的企业近三年没有招聘新员工,而是选择了返聘两位退休职工。也是考虑到不用缴纳社保,聘用工资相对较低,宁红说,这以后可能会是常态化趋势。
“小微企业通常更注重经济效益,容易忽视用工合规管理。根据《解释二》,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不仅要补足欠缴费用,还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工资。对企业形成‘补缴 + 赔偿’的双重约束,小微企业一旦违反,将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因此促使小微企业须增强合规意识,将社保合规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考量,避免因小失大,因违规行为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何东闽表示。
推出《解释二》的必要性何在?
何东闽认为,新司法解释推出的背景主要是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和近几年新业态新经济领域发展产生的劳动关系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上述解释,也是为了加强审判指导、统一法律适用,落实中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的内涵和外延也有了显著的变化。从实践情况看,近两年来,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带来新挑战,亟须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劳动者的权益诉求更丰富多元。例如,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混同用工现象增多且更隐蔽,现行劳动法暴露出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引发诸多争议,企业用工风险增加,劳动者维权困难,法院也面临裁判困境,亟须新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新情况。
选择在这个时间点推出,首先是基于现实必要性,及时回应实践需求。“近年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和数量不断变化,如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日益突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这些问题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全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急需明确统一的法律指引,此时推出《解释二》能够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这也是何东闽基于长期的法律实务工作得出的感受。
根据最高法给出的解释,确立此规则出于以下考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基于成本控制等考虑与劳动者约定,或者让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没有选择权。”
但这种“强弱关系”在判定时并没有绝对的倾向性。
劳动争议案件在判定时并非绝对倾向劳动者,而是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裁决。
何东闽称,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劳动法律法规遵循倾斜保护原则,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用人单位分配了较重的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则直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可能会给人一种倾向于劳动者主张的感觉。
“实务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始终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并依据法律法规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以确定事实真相。用人单位若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行为合法合规,其主张自然而然会得到支持。例如,劳动者为建立劳动关系提供虚假学历证明、旷工提供虚假病假条等,在司法裁判中会被给予负面评价,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资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3 探索新司法解释与灵活用工良性共存
《解释二》施行与否,在实践工作中遵从的基本逻辑并没有大的改变,但《解释二》仍然激发了很多的讨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学者委员会副主任李干8月12日在一篇有关《解释二》的解读中就提出了很多实践细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果劳动者不配合社保补缴,不愿意承担个人补缴的经济成本,用人单位该怎么应对?面对劳动者社保态度不统一、用人单位法律风险增大的处境,会不会导致用人单位寻求或加速寻求用工需求外部化、非劳动关系化(典型即外包),有待进一步观察。
劳动者主动寻求灵活就业趋势渐强,参保意愿分化,不愿纳入强制性社保。《解释二》与目前的灵活用工的趋势如何共存?
在何东闽看来,目前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已体现出灵活性,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参保,缴费基数可在规定上下限范围内选择,还能按月、按季度等方式缴纳,中断后可恢复且年限合并计算。
“这些政策与《解释二》保障劳动者社保权益并不冲突,既给予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权,也满足了其不同阶段的经济状况和需求,使他们能根据自身情况参保,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灵活用工群体对社保需求的差异。”
有关平台型灵活用工等新型就业形态,何东闽建议探索适配的社保缴纳模式。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启动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采取按单缴费,保费由平台承担,从业者执行订单任务遇意外可享受保障。未来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适应新业态劳动者的灵活社会保险体系。
对于灵活用工中的非全日制用工等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解释二》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何东闽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灵活就业者的社保权益,避免企业以灵活用工为名逃避社保责任。同时,也促使企业规范用工,对于符合劳动关系的灵活用工,企业会更谨慎对待社保缴纳,维护社保制度的严肃性,保障灵活用工人员长远利益,使其在年老、患病等情况下有基本保障。
灵活用工的低参保率也与认知误区相关,何东闽建议,《解释二》的实施可与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政策宣传引导相结合,普及社保对自身保障的作用以及相关政策和经办程序,能提高其参保意识和积极性,使灵活就业人员在追求工作灵活性的同时,也能重视自身权益保障,主动参与社保,实现《解释二》与灵活用工趋势的良性共存。
从更宏观的维度看,社保与信用体系的联动性也在加强。自2025年7月1日起,《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社保缴费首次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与税收缴纳同等对待。恶意逃缴社保的企业将面临信用惩戒,影响其融资、招投标等商业活动。
(应要求方圆、宁红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