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一起特殊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2025年7月,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原告刘某(1992年出生)因与女友彭某(1996年出生)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恋爱期间转账的18852元,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刘某与彭某于2024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多次向彭某转账,其中包括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示爱红包”,以及一笔备注为“彩礼”的3500元转账。

2025年3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刘某认为,这些转账均以“结婚为目的”,属于附条件赠与,要求彭某返还18852元,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但彭某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的转账多为小额(20元至520元),符合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性质。原告以2024年5月20日转账的3500元备注为彩礼为由主张返还,经查明该笔转账发生过程如下:2024年5月18日,被告提及手机坏了,原告便提出送手机给被告。该部分聊天记录摘录如下:5月19日,被告选择购买某品牌手机,并告诉了原告,原告欲在微信向被告转账,因被告账号无法收款,被告申请微信客服解禁。

5月20日上午12时04分,原告向被告微信转出3500元,转账备注“彩礼”。但对被告说“可以啦哈哈”、“情人节快乐哦”。被告收款后回复“情人节快乐”、“怎么给我转那么多”,由上述聊天记录可见,原告转账的3500元实为二人尚未确定恋爱关系时,原告获悉被告手机损坏,主动提出赠与被告购买手机,并非原告主张的彩礼性质。

男子向女友转账3500元并备注彩礼,分手后起诉返还被驳回,律师:缺乏结婚合意证据

上述案件中,备注“彩礼”的转账为何仍无法追回?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

陈平凡认为,情侣在恋爱期间转账备注“彩礼”却无法通过诉讼追回,核心原因在于法院需综合认定转账是否真正具备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性质。即使有“彩礼”备注,仍需结合相关法律要件判断:

本案中,缺乏明确结婚合意证据。仅凭转账备注“彩礼”,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具体婚约或存在实质性结婚安排。法院需结合聊天记录、订婚仪式、双方家庭协商等证据综合认定。

不符合当地婚俗或合理范围。法院会审查转账金额是否符合当地彩礼习俗和一般经济水平。若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无实际结婚规划,可能被认定为一般赠与或恋爱期间经济帮扶。

未完成结婚核心条件。根据《民法典》第658条,彩礼返还以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为前提。若双方已实际同居多年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便未领证,法院也可能认定部分条件已达成,从而驳回全部返还请求。

备注“彩礼”仅是证据链的一环,法院最终需结合结婚合意真实性、金额合理性和条件完成度综合判断。若仅靠备注而无其他佐证,法院将以“证据不足”或“不符合彩礼法律要件”为由驳回诉求。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