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桂林政法)

近日,永福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

李某与宁某是同村村民,双方因感情问题引发纠纷。2024年5月,宁某通过微信私人聊天向李某发送威胁性语音,同时发送摆弄刀具的微信视频两条。同年5月份,宁某持续向李某发送威胁性、侮辱性语音消息,并在小学同学微信群里发送李某照片及侮辱性语音消息。李某认为宁某的行为损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名誉侵权拒不道歉,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永福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在小学同学微信群中公开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李某微信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并通过电话与其进行沟通,劝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然宁某拒不配合,并在电话里言语辱骂执行干警,扬言“有本事你们过来捉我啊!”。司法权威不容挑衅,阻碍执行必定严惩。执行干警经多方调查询问,了解到宁某在某厂从事安保工作,便选定时间上门执行。当看到警车和执行干警的出现在自己面前,宁某的态度开始转变,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释法明理,宁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主动在微信群里进行道歉,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名誉侵权拒不道歉,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任何辱骂、威胁法院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工作的行为,不仅是对其人格的侵犯,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和挑衅。任何试图亵渎法律威严、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微信网络平台也不是法外之地,不可随意发布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发生纠纷时需友好协商、谨言慎行,协商不成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丨永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