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道路上,他开出133公里时速,还越实线超车。我们原想着应按危害公共安全追责,结果是按交通肇事起诉。对方一直说自己没钱,代理律师还求从轻处理。”河南临颍死者家属向记者反映。
惨剧发生——
133千米/小时越实线超车
致4人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2025年2月11日13时53分许,28岁王某驾驶蓝色小米轿车沿临颍县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临颍县滨河路与经七路交叉口东约300米处时,贸然越过黄实线强行超车,与白色本田轿车发生碰撞。两车碰撞产生的碎片,又与白色现代轿车发生撞击,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导致四人死亡、两人受伤。
事故责任认定书表述:经鉴定,事发时王某车速约达133-134千米/小时。白色本田轿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两车避让不及发生剧烈碰撞,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承认超载——
本田车方不幸4死2伤
承认超载“希望不要网暴”
本田轿车的驾驶员、死者程某的母亲向记者介绍,事发时,本田车内坐了6个人,分别是程某一家三口,程某妻子的姐姐及其姐姐的两个孩子,三大人、三儿童。
“我知道,车里坐六个人不对,看在年仅一岁多的孙女失去了父亲,母亲重伤仍在救治的份上,请大家不要因此网暴我们。”程某的母亲有些担忧地和记者说,“事故认定时,交警说了,事故原因和超载无关。”
程某母亲介绍,事发时,程某开车,副驾驶是儿媳妇抱着一岁多的小孙女。后排坐着儿媳妇的亲戚和亲戚的两个孩子。“事故导致我儿子、儿媳的亲戚、儿媳妇的外甥外甥女死亡,儿媳妇重伤,小孙女轻伤。”
程母向记者提供了儿媳妇在临颍县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上面写到:失血性休克、肋骨多处骨折、急性呼吸衰竭、头皮撕脱、创伤性气胸、纵隔气肿、肺挫伤、创伤性皮下气肿、腰椎骨折、骶骨骨折、耻骨骨折、腹部损伤、肝损伤、脾损伤、腹腔积液、股骨骨折、胫骨骨折、腓骨骨折。“目前仍在上级医院救治。”程母说,“人体损伤鉴定达到了重伤二级。”
据程母称,小米车内仅王某一人,也受伤了,但受伤程度她并不知晓。
开庭审理——
肇事司机声称自己没钱
“事故发生后,一直是对方保险公司在和我们家属处理此事。总共赔偿了320万。但肇事司机却始终称自己没钱。”程母说。
8月15日,程母向记者介绍,前不久当地检察院已对王某提起了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还未宣判。“这半年来,我们家属给交警队、检察院、法院递交过希望严惩王某的请愿书。”程母说,儿媳仍在治疗,该案还未开始民事诉讼。程母还表示,对方代理律师拿出证明说肇事司机家庭贫困,希望从轻处理。
据了解,王某所驾车辆为小米su7,售价21.59万起。
律师说法——
两罪区别在于是否主观故意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
男子驾车逆行并超速致4死1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键在于男子的主观心态。
赵良善介绍,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不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并非积极追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明知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为之。二是行为方式不同,交通肇事罪通常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规引发事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更为恶劣、危险,如在人群密集处驾车冲撞等。三是量刑标准不同,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如果是出现逃逸行为最高为有期徒刑1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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