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湖北孝昌县一3岁女童在母亲下楼扔垃圾的几分钟间隙,在16楼家门口的走道窗户意外坠亡。

事发后,女童的父母质疑小区存在电梯走道窗户未安装限位装置、“灭火器箱乱摆”等安全隐患,小区开发商、设计方、物业公司应该为女儿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遂将上述三方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9月19日,案件在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包括涉案窗台及窗户是否存在设计建设缺陷、事发时可移动的灭火器箱是否为女童提供了攀爬支点等。案件未当庭宣判。

母亲下楼扔垃圾几分钟间隙

女童意外坠楼

女童父亲徐先生介绍,今年7月8日早上,孩子母亲黄女士下楼扔垃圾,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事发后他从电梯监控录像中了解到,黄女士下电梯的时间是8点33分01秒,从一楼上电梯的时间是8点36分40秒。“在这几分钟间隙,孩子走出进户门,出去找妈妈。”

红星新闻记者重走事发现场看到,从徐先生家出进户门后,通过3米左右的过道,左拐便是电梯走道,走道上的一面窗户左边是消防栓,右边是电梯。这面窗户有三扇玻璃:中间一扇封闭固定,左右两扇窗扇无限位装置,可大幅向外打开。

3岁女童16楼坠亡案开庭:被告称涉事窗台高度符合国标,是否“用灭火器箱垫脚”存争议

▲事发现场,左右两扇窗户可向外打开

“要命的是,电梯走道的窗户旁边有一个灭火器箱。”徐先生说,“孩子身高90多厘米,窗台高90厘米左右,她应该是踩着侧倒的灭火器箱爬上窗户的。”红星新闻记者现场测量发现,涉事窗台距地面90厘米出头,侧倒的灭火器箱高33厘米左右。

徐先生介绍,孩子坠落在小区外超市门口的一辆车上。公安现场调查确认是意外坠楼,排除了刑案的可能。“我们承认母亲有监护不到位的地方。”但他同时认为,小区开发商、设计单位存在建设和设计缺陷,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存在缺失,应该为孩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遂将以上三方诉至法院。

3岁女童16楼坠亡案开庭:被告称涉事窗台高度符合国标,是否“用灭火器箱垫脚”存争议

▲孩子坠落地

徐先生在诉状中提出,三被告应对女儿徐某惠坠楼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8322.25元。

庭审现场

被告:窗台高度超90厘米符合国家标准

徐先生所在小区的开发商为湖北全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洲公司”),设计单位为孝感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物业公司为孝昌县馨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针对全洲公司与设计公司的责任,徐先生诉称:“在房屋设计中存在楼梯间窗台过低、楼梯间窗户向外平开窗至90度、未加装防护装置等多项设计建设缺陷。”

法庭上,全洲公司及设计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首先,事发楼栋经竣工验收合格;事发后经相关部门测量,涉事窗台0.92米左右,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临空窗台高度不低于0.9米”的规定,不存在窗台过低的问题;根据上述标准,当窗台高度≥0.9米时,向外平开窗也并不强制加装防护装置。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虽然本案楼道窗台刚达到0.9米,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最低标准,但满足最低限度并不等同于其完全履行了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相关建筑规范文件和标准,虽然湖北允许高层建筑采用外开窗,但也要满足限制开启角度和配备防脱落装置的条件。本案楼梯走道窗户为外开窗90度且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设计缺陷。”

针对原告诉称“物业公司未协助做好窗户防护、限位装置”,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辩称,物业公司只具有对损坏的物业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的义务,对于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未损坏的公共设施,没有自行改造的权利和义务。

争议焦点

事发前孩子是否“用灭火器箱垫脚”

事发前徐某惠是否“用灭火器箱垫脚爬上窗户”,是原、被告双方的另一争议焦点。

徐先生诉称,物业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随意放置灭火器箱,在窗台下方形成攀爬支点,这一管理过错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关联。徐先生在庭上自述,“孩子的奶奶跟我讲,事发后看到灭火器箱侧着倒在事发窗台的下方。”

3岁女童16楼坠亡案开庭:被告称涉事窗台高度符合国标,是否“用灭火器箱垫脚”存争议

▲原告认为灭火器箱在窗台下方形成攀爬支点

徐先生提交了一份他重走事发现场的视频作为证据。他在视频中称,灭火器箱放置在事发窗台下方。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视频属于原告在事后自行拍摄,拍摄时间不明,不能反映事发时的灭火器箱的位置等现场情况,应当以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的资料为准。

物业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提交了一份事发后她赶赴现场拍摄的一段视频作为证据。视频显示,灭火器箱放置在消防栓下方。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该视频拍摄时间距离事发时约半个小时,现场人员较多,不确定灭火器箱位置是否有移动,不能说明事发现场情况。

随后,法官在庭上出示了警方的现场勘验照片。徐先生在庭后告诉记者,现场勘验照片中,灭火器箱竖立着放置在消防栓下方。

法庭调查阶段,面对法官的问询,徐先生承认“孩子踩着灭火器箱爬上窗户后坠亡”的说法系自己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一种合理推测。“事发楼道没有监控,孩子当时的行动轨迹任何人都无法确切知道。”他表示,“但一个身高90厘米出头的孩子,如果不踩踏外物怎么可能爬上90厘米高的窗台?我怎么都想不通,而现场唯一可能踩踏的是灭火器箱。”

原告代理律师同样表示,以徐某惠的身高,不借助外物无法攀登上窗台。“现场勘验照片显示,公安机关在现场采集了窗台内外徐某惠的手印和脚印,地面往上30厘米左右没有徐某惠的攀爬痕迹,也说明下方一定存在可供踩踏的阶梯。”

徐先生表示,警方对灭火器的顶面进行了痕迹采集,其中无徐某惠的手印脚印。但现有证据能否完全排除徐某惠系通过灭火器箱攀爬至窗台导致坠亡的可能,需要法院进一步查明。

9月19日下午6时左右,法官宣布休庭,当庭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