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爱人5》嘉宾路行的“隐秘往事”: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款物超1000万

出品|搜狐财经

作者|汪梦婷

10月17日,创联控股发布公告称,路行因欲投入更多时间于其个人业务发展,已辞任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此前,路行作为演员邓莎的丈夫,在近期开播的热门综艺《再见爱人5》中亮相。在节目问答环节,路行称妻子邓莎的工作是“就演那些宫女,那些丫鬟”,对家庭最大的贡献是“生儿子”,诸如此类“语出惊人”的回应迅速引发热议。

据公开信息,路行与邓莎年龄相差19岁,于2012年奉子成婚。职业方面,路行曾在建行北京分行工作19年,最高至副行长。2014年12月起,路行担任港股上市公司创联控股董事会主席,他还在节目中透露,名下“公司加起来有百家左右”。

从国有银行高管到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这位“霸道总裁”的履历可谓光鲜亮丽。然而,这份公开的、光鲜的履历,仅仅讲述了故事的一半。鲜为人知的是,路行背后的商业版图牵扯到一起千万级行贿案,而他正是案件中的行贿人。

行贿者“路某”:送干股、送现金,款物超1000万

一纸判决书,意外揭示了《再见爱人5》嘉宾路行鲜为人知的一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文书,2024年12月,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史某燕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十年前的一桩行贿受贿案细节随之公开。

判决书显示,史某燕在担任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副处长、处长及中人某华公司高管期间,为路某实际控制的企业在股权收购、公司运营等方面提供帮助。

作为回报,史某燕非法收受路某所送某联控股股票3141万股(价值812.44万元)、现金160万元、价值47万元的福卡,款物共计1019.44万元。

《再见爱人5》嘉宾路行的“隐秘往事”: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款物超1000万

这起受贿案的行贿人“路某”在判决书中被描述为北京某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掌控了某联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市公司)。

判决书还揭示了路某精心设计的利益输送链,从2009年收购股权时作出“未来赠送干股”的承诺,到2014年公司借壳上市后兑现股票,到2019年至2023年间持续输送现金和福卡。

例如,2019年至2023年,路某分五次在史某燕办公室送出现金共计94万元。同期,路某还通过史某燕向某中心远程培训处工作人员分发现金和福卡,总计80万元现金和102万元福卡。

该案最终判决被告人史某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07万元,依法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某联控股公司股票3141万股,待依法处置后将相应资金上缴国库。

这条长达十余年的利益链,最终将史某燕送进了监狱。而构建这条利益链的路某,不仅身份未公开,近期还悄然登上了一档综艺舞台。

嘉宾路行:上市公司市值2亿,“公司加起来有百家左右”

10月17日,创联控股发布公告称,路行因欲投入更多时间于其个人业务发展,已辞任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这份辞职公告,距综艺《再见爱人5》播出仅一天。此前的10月15日,《再见爱人5》官宣嘉宾,其中一对夫妻即为演员邓莎与其丈夫路行。

官方介绍显示,邓莎的丈夫路行是创联教育的CEO。在节目中,路行自述今年58岁,为民营企业家,“公司加起来有百家左右”。

《再见爱人5》嘉宾路行的“隐秘往事”: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款物超1000万

据悉,路行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经济信息管理专业,现任创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并担任创联教育CEO。此外,路行曾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工作19年,历任财务管理、项目融资及风险评估等职,最高至副行长。

据天眼查信息,路行目前在北京创联教育投资公司、创联(北京)投资顾问公司、瓴水(上海)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5家公司担任股东,在荔波山水投资有限公司、创联控股等5家公司任董事等高管,曾在23家公司担任高管,

创联教育即北京创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创联教育法定代表人为张杰,在2006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北京创联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友聚新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而判决书中的信息提到,2010年,路某收购北京某语公司,后更名为北京某联公司。北京某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为“张某”,实际控制人为“路某”。

目前,创联教育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均为张杰,持股50%,路行持股22%。不过,在2024年10月16日,该公司发生投资人变更,变更前路行为实际控制人,出资比例100%。

创联控股为香港上市公司,成立于2004年,最新市值2.36亿港元。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该公司名为“中国东方文化集团”,2014年1月改名为“中国创联教育集团”,后又更名为“中国创联教育金融集团”。天眼查信息显示,2014年12月,路行担任创联控股董事会主席。

根据判决书中证人披露的信息,2014年,路某通过并表收购等一系列关联资本操作,将香港的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股权重组,并进行增发股票。

创联控股过往公告显示,2013年11月11日,该公司曾发布一则“建议股本重组及建议更改公司名称”的公告,提到建议将公司名称由“国东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更改为“中国创联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并透过股本削减及分拆重组公司股本。2014年6月13日,法院批准了股本重组。

对比裁判文书与工商信息不难发现,判决书中的“路某”与《再见爱人5》中的路行同为一人。

行贿者能上综艺吗?律师:节目或被要求整改或停播

《再见爱人5》嘉宾名单公布后,不少网友吐槽这一季嘉宾“太冷门”。若路行行贿背景为真,节目组还将面临法律及道德上的质疑。

据了解,《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普遍要求节目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传播先进文化”,邀请有行贿背景的嘉宾是否违反相关规定?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刘诚冬律师告诉搜狐财经,目前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中,没有明文禁止有行贿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士担任节目嘉宾。但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节目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刘诚冬律师称,这表示若嘉宾的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播出其形象可能被认为与“精神文明建设”内容相悖。虽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但并非“法律空白”,主管部门可依据以上条款进行干预,要求整改或停播。

在法律上,节目制作方和播出平台对嘉宾的背景负有何等的审查义务。若嘉宾的违法背景在节目播出后被证实,节目制作方和播出平台是否降面临惩罚?

康德智库专家、广东坤凡律师事务所王治朝律师表示,若未履行审查义务,导致问题嘉宾出镜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播出平台和制作机构将面临行政处罚,例如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同时,也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如果节目制作方和播出平台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会面临节目停播、下架的风险。

刘诚冬律师补充道,节目制作方和播出平台对嘉宾背景负有合理的审查义务,但并非无限责任。他提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主持人和嘉宾使用管理的通知》,播出机构应对嘉宾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综合考虑其社会形象;对于嘉宾是否曾因行贿等违法行为被追责,无明确法律要求必须调查其刑事记录。

“合理边界在于,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如通过公开渠道了解嘉宾的背景、是否存在明显争议等。”刘诚冬律师称,“若嘉宾背景信息尚未公开,制作方难以预见其风险,则责任相对较轻;反之,若明知或应知其负面背景仍邀请出镜,则可能承担法律和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