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余晖
“案发前,他是一家银行的部门总经理,如今却声称家庭经济困难,是真实情况还是隐藏端倪?”
10月22日,政知君跟随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组织的“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媒体采访团走进安徽实地探访时了解到,今年,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二室副主任、一级检察官徐明在审查罪犯邹某减刑监督案时,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疑点。
检察官徐明
邹某曾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贿赂,2018年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2025年4月,邹某申请减刑,监狱认为其原案案情复杂,商请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这里就涉及到一个专业名词“刑事执行检察”,主要职能就包括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地方层面,各级检察机关在持续探索监督机制。
徐明所在的白湖检察院,是安徽省检察院4个直属派出检察院之一,主要负责对4所监狱开展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该检察院在实践中探索创新了“阅、谈、查、析”四字实质化审查工作法。
白湖人民检察院
书面阅卷,“阅”全实体要件。精准提炼影响减刑、假释的7类要素,制作可视化审查清单,明确证据材料与审查重点,严把法律与事实关。
当面谈话,“谈”明深层问题。广泛选取谈话对象,做到“三必谈”:管教民警、同监舍人员、同互监组成员必谈,全面掌握服刑人员的真实表现与心理动态。
亲历调查,“查”实问题线索。对存疑证据,一律深入服刑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溯源核实,既查“有无”,也辨“真伪”,杜绝案件“带病出院”。
综合研判,“析”出精准画像。整合“阅、谈、查”信息,系统评估服刑人员悔罪表现与改造程度,让企图“投机减刑”者无所遁形,也让真诚悔改者得到应有机会。
“邹某一案的证据材料较为齐全,但我们深入审查后就发现了疑点。首先是他作为银行原部门总经理,却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真实性存疑,到底是不是真的困难呢?带着疑问,我去查看他提供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又发现了问题——虽然载明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结论,却缺少其个人名下、家庭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的描述。”徐明说。
疑点还不止于此。检察官在核查邹某财产刑履行情况时发现,邹某履行了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至于巨额赃款有无退缴并无证据证明。“因此财产刑履行完毕属于‘以偏概全’。”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走出办公室,启动“谈”与“查”环节。
“‘谈’主要是与罪犯面对面交流”,‘查’是赴邹某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利用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查询系统、车辆管理所信息查询系统。徐明介绍,“我们查明邹某及其妻子名下有三套房产、一处商铺以及一辆沃尔沃牌SUV汽车,且房产位于市区较好地段,市场价值不菲。”
此外,检察人员利用驻监检察室工作平台,掌握到邹某夫妻在外地还有一套未登记的别墅。综合各方信息后,检察官进入“析”的环节,通过综合分析研判,精准还原出邹某伪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企图“投机减刑”的真实面目。
徐明说,“邹某伪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但其仍试图掩饰。我带着调查证据材料,入监对他进行谈话教育。面对询问,邹某竟然当面编造起谎言,声称‘我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是真实的,妻子没有工作,我和妻子名下没有房产。’”徐明回忆。
罪犯迷途不归,检察人员最终作出了“不同意对其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
检察人员第二次找到邹某后,邹某在确凿证据面前低下了头,承认揣着侥幸心理伪造证据骗取减刑的事实,也交代了其名下及家庭的财产情况,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此外,针对邹某财产未受到查封处理问题,我们将该法律监督线索移送给当地检察机关。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核实,启动监督纠错程序,目前法院已经对邹某相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徐明说,“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线索移送机制,织密了一张维护刑罚变更执行公平正义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