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记者8月15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山东省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党组副书记、副市长宋振波(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振波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宋振波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用地、政策扶持、贷款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宋振波 资料图
曾获“全省担当作为好书记”
公开简历显示,宋振波,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山东桓台人,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文学学士。
他长期在淄博工作,历任周村区委副书记,临淄区委副书记、齐鲁化工区工委副书记,临淄区委副书记、区长,临淄区委书记等职。
正义网记者注意到,2018年7月,他在临淄区委书记任上被表彰为“全省担当作为好书记”。
2020年,他任淄博市委常委、副市长,至主动投案。
2024年11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宋振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擅权妄为,违规决策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25年4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宋振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宋振波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贪婪无度,公器私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办理、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违规决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宋振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振波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山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淄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作者/编辑:李梦欣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