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伯去世的时候他这几个养子女都没人管,还是我花钱出力找人给他办了丧事……”
“我们就不知道这个事情,都没人通知,给我说了我们自己就办了……”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追偿权纠纷……
案情回顾
张甲与张乙系叔侄关系,张甲是张乙大伯。张甲有三名养子女李甲、李乙、李丙,双方因赡养问题提起诉讼,经灵宝法院调解,双方约定:一、张甲自愿不与三被告共同生活;三被告自2019年6月份起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二、如张甲因病住院,自行负担医疗费,超过500元的医疗费由三被告平均负担。2024年8月27日,张甲因突发脑梗摔倒致伤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000元,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请专护,花费30000元,费用均由张乙垫付。后张甲于2025年1月1日去世,张乙通过村委协商埋葬等事宜。因未能与三子女取得联系,张乙出头并出资办理张甲的丧葬事宜,共花费28000元。后张乙要求三养子女支付垫付费用共计76000元,三养子女拒绝支付,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
五亩法庭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系亲戚关系,简单判决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使亲情彻底破裂。于是,法官采取“背对背”庭前调+“面对面”诉中调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三人释明法定赡养义务,原告所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均属于赡养所必需的费用,理应由他们承担,而且原告的付出实际上也减轻了他们的负担;另一方面,肯定原告的亲情付出和善良行为,但也引导他考虑双方的亲戚情谊和其可能存在的实际困难。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三人同意共同向原告支付4万元,用以补偿其垫付的部分费用。
崤函说法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债务追偿,实则交织着亲情、道德与法律的多重关系。
一、养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与生父母同等的赡养义务。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在养父患病期间,三养子女未能充分履行其赡养义务,侄子代为垫付相关费用后,依法有权向三人进行追偿。这保障了赡养义务的履行,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侄子的行为弘扬善良风俗
作为侄子,并无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在叔叔需要帮助时,主动伸出援手,垫付费用、处理丧事,这种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应予以肯定和鼓励。法律倡导和保护善行,原告的诉求也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以弘扬社会正气。
法官建议,家庭成员之间应加强沟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共同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收养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转自:三门峡政法
来源:平安三门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