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坪山龙田深圳市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田分公司“4·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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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2025年4月17日,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深圳市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龙田公司”)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4万元。
经调查认定,坪山龙田某龙田公司“4·17”一般其他爆炸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工人违规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发经过
员工陈**、俸**
在清倒废铁粉过程中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4月17日12时20分许,某龙田公司车载部研磨工序员工陈**(死者)找到车载部经理孙**表示需要人手协助清理研磨车间废铁粉,孙**同意并让陈**去车间找人帮忙,之后孙**离开去午休。陈**找到同部门折整工序员工俸**(死者)协助清倒废铁粉。
监控视频显示:
4月17日12时45分许,陈**、俸**共同前往综合楼一楼楼梯间。随后陈**离开楼梯间前往车间,不久后手拿着一台角磨机返回楼梯间。
12时51分许,陈**手持角磨机前往洗手间方向,俸**滚着一个醋酸正丙酯包装桶紧随其后,随后两人消失在洗手间通道尽头拐角处。
12时52分许,洗手间走廊尽头拐角处突然闪现一道火光,旁边的消火栓和窗台受到剧烈的震动扬起白色灰尘。
13时许,某龙田公司员工聂**前往洗手间时发现陈**、俸**两人倒在洗手间门口,随即通知了公司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到场查看后立即拨打了110及120急救电话。
最终,陈**因涉事包装桶顶盖局部撕裂飞出击中胸部致失血过多死亡,同时俸**因高速气体冲飞角磨机击中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现场勘察及分析鉴定
醋酸正丙酯包装桶变形破裂
事发前违规存放
调查报告显示,事发位置位于某龙田公司综合楼一楼洗手间门口,现场地面上有大片血迹。距离事发位置约2米处(卫生间内)有一个蓝色圆柱形醋酸正丙酯铁制包装桶,桶身直径为56厘米,高90厘米,桶体自身重18千克。
涉事醋酸正丙酯包装桶。
包装桶位于洗手间洗手台正前方,洗手台第3个洗手盆破碎损坏,包装桶桶底凸出,桶身上部变形,顶盖部分凸出折弯变形,部分已脱离桶身飞出,顶盖飞出部分表面贴有“醋酸正丙酯”“易燃液体”安全标签,标记显示桶内原物料净重180千克。
醋酸正丙酯包装桶飞出击破洗手台。
醋酸正丙酯包装桶顶盖飞出部分
一台角磨机位于包装桶靠卫生间门口一侧,其外壳已破损且表面沾有血迹,电源线断裂脱落。
涉事角磨机电源线与本体分离。
经专家组技术分析,结论如下:
1.易燃物分析。醋酸正丙酯包装桶内壁残留的醋酸正丙酯挥发,在密闭的桶内空间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2.点火源分析。角磨机切割醋酸正丙酯包装桶顶盖产生的火花与高温,引燃桶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引发爆燃。
3.反应机理分析。醋酸正丙酯蒸汽与空气混合物爆燃产生巨大热量导致桶内气体压力瞬间急速攀升,气体体积高速膨胀从而使包装桶发生容器爆裂,顶盖局部撕裂飞出击中陈**胸部致其失血过多死亡,同时高速气体冲飞角磨机击中俸**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经查:醋酸正丙酯包装桶为某公司LTCC事业部使用危险化学品醋酸正丙酯后产生的空桶,事发前违规存放在某公司负二楼地下车库小房间(事发当天清理时发现有19个同类空桶,其中4个为敞口桶)及车位编号为076的区域(非危废仓),管理负责人为某公司安环部助理工程师晁**。4月16日,车载部经理孙**向晁**口头申领了5个醋酸正丙酯空桶并运回至某龙田公司放至在综合楼一楼楼梯间。
事发当天清理时负二楼地下车库小房间情况。
原因查明
角磨机切割醋酸正丙酯包装桶
引发爆燃
经调查,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两大直接原因:
☛ 第一,醋酸正丙酯包装桶内的易燃物质挥发,与桶内空气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并达到爆炸极限;
☛ 第二,涉事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确保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角磨机切割醋酸正丙酯包装桶桶体时产生高温或火花,点燃桶内气体混合物引发爆燃。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结果显示,存在四方面管理缺陷: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 风险辨识不到位。未有效辨识未经处理的醋酸正丙酯包装桶存在安全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
☛ 切割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动火作业规章制度。
☛ 员工安全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熟悉安全操作技能。
事故责任认定
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被建议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事故调查情况,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切割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俸**,安全意识淡薄,协助违规进行切割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俸**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孙**,作为某龙田公司车载部经理,系两名死者的直接领导,负责车载部生产和安全管理。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管理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晁**,作为某公司安环部助理工程师,主要负责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处置等管理工作。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某龙田公司负责人张**、一体事业部经理李**,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邓**,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某龙田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教育、督促员工严格落实企业内部动火作业制度管理要求;员工安全培训不足;风险辨识不到位。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该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已于2025年4月30日由区生态局对其立案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