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钟州琼 张月梅 搭乘网约车是现在许多人习以为常的一种出行方式,可一旦网约车在接单运营的过程中出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车主购买的保险能否正常理赔?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网约车运营时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网约车遇事故致2人死亡
司机负次要责任
2024年7月,黄某甲(化名)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黄某乙(化名)沿南雄某小区外围道路行驶,行驶至小区外围道路与某路口街道左转弯行驶过程中,与被告何某(化名)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自行车上的两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甲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何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何某在某出行公司(化名)运营的平台上注册成为司机并通过该平台接单,事发时正在进行网络预约出租车营运服务。何某的小型轿车虽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但车辆在投保时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事发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了受害人黄某甲92000元,剩余的商业险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为维护黄某甲的合法权益,其亲属作为原告方,将何某及某出行公司、购买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化名)诉至南雄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庭审过程中各方争持不下,被告何某辩称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无过错,如有责任,也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及某出行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出行公司辩称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因何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属于免赔事由,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责任。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营运性质
商业险公司免责,网约车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何某已注册成为某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在该平台累计完成1000余单,顺风车行驶共计400余公里,据此可推定涉案小型轿车的使用性质并非家庭用车;但被告何某在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小型轿车系用于从事运营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涉案小型轿车属于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何某在投保时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抗辩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的免责事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此外,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是网约车平台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的核心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该核心业务享有经营收益,据此,网约车平台公司须对通过其运营的平台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车辆、人员负有监管责任。同时,网约车司机还需接受网约车平台的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考核,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网约车司机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性。
本案中,登记在何某名下的案涉车辆,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某出行公司接受何某在其提供的服务平台上登记注册并接单营运,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某出行公司从何某的营运活动中收取服务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何某也是在某出行公司所提供网约车平台接受派单并运载乘客。虽某出行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某出行公司未就其与何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被告某出行公司与被告何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某、某出行公司连带赔偿40余万元给原告方。被告某出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营运车辆不变更车辆性质
一旦出事车主或自担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如有计划当网约车运营司机,要及时办理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并同步与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信息,避免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面临保险公司拒赔,自行承担高额赔偿的情形发生。此外,网约车平台应积极履行管理义务,切实加强对注册车辆和司机资质的持续动态审核和管理,完善安全提示机制,防范潜在安全风险,保障司机、乘客及公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