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在高速匝道上,突然撞到路上的石块,导致车辆损坏,维修花了10多万,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上海的保时捷车主秦先生就遇到这样的事情。秦先生认为,他缴纳了高速通行费,高速公路管理方对道路安全有保障义务,未能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为此起诉了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不过,秦先生在一审中败诉。法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事发当日的养护工作记录及清扫记录,可以认定被告事发当日已经完成符合国家公路养护标准的巡查和清扫。结合生活常理,不能苛求养护管理部门 24 小时无间断对该路段巡查并随时随地清理,过高要求被告的管理义务。

秦先生后提出上诉。10月10日,其收到了二审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

“一方面证据没有证明管理方对全部的道路进行了清扫巡查,另一方面,客观结果上他们没有保障车主通行的安全,应该担责。”秦先生表示,对判决不服,将继续进行申诉。

在高速匝道撞上石块维修花了10多万,高速公路管理方是否应担责?

秦先生是上海一名保时捷车主。2024年11月29日18时45分许,他驾驶车辆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奉高速下行7公里约400米处时,由于天黑且没有路灯,且事发地为视线盲区,原告车辆突然撞到路面上未清理的石块,车辆底盘部件被撞断,导致车辆失控撞上护栏,造成车辆严重损坏。

事发后秦先生将车辆送修,支出修理费169,905元、施救费1,000元,并决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方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城投高速公司)。秦先生认为,他支付了高速公路通行费,与上海城投高速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对方作为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有责任确保道路安全和通畅,其未能及时清理道路上的障碍物、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原告车辆的损坏和价值的贬损。

保时捷高速路撞石头修了10多万,起诉管理方败诉,法院:要求及时清理不等于随时清理

受损车辆。受访者供图

为此秦先生起诉了对方。

根据秦先生提供的一审判决书,被告上海城投高速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公司作为公路的管理方,是根据国家标准履行管理义务,包括巡查和清扫。

保时捷高速路撞石头修了10多万,起诉管理方败诉,法院:要求及时清理不等于随时清理

道路上的石头。受访者供图

根据相关的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标准,涉案道路的养护巡查等级为一级,即日间巡查不少于一次,且应当进行双向全程巡查,被告在当日已履行了该义务,并开展了两次机械清扫及一次人工保洁,被告也履行了清扫义务。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被告义务是及时清扫而非实时清扫,被告已履行了法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不能苛求养护管理部门 24 小时无间断地对公路随时进行清理。

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原告所撞击的石块较大,事发地点为匝道,如原告严格按照匝道限速40公里每小时驾驶并注意观察可能不会发生本次事故,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涉案石块应系前车掉落的建筑垃圾,实际侵权人应为前车驾驶人,不能因为本案无法寻找到实际侵权人而将赔偿责任转嫁给被告。

一审法院:要求“及时”清扫并不等于“随时”,驳回起诉

根据判决书,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违约导致发生此次事故,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损失。

对此该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为公路管理方,是否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养护义务。本案中,原告支付了道路通行费,被告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道路管理和养护。

保时捷高速路撞石头修了10多万,起诉管理方败诉,法院:要求及时清理不等于随时清理

保时捷高速路撞石头修了10多万,起诉管理方败诉,法院:要求及时清理不等于随时清理

被告提供的巡查记录。受访者供图

根据我国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第 3.4.1 条规定,路况检查应按规定频率开展日常巡查;第 4.2.1条规定,高速公路的养护检查等级为 I 级;第 4.3.2 条规定,对于养护检查等级 I 级的公路,日常巡查频率标准是:日间巡查每日不少于1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并且应当进行双向全程巡查。

根据被告提供的事发当日的养护工作记录及清扫记录,可以认定被告事发当日已经完成符合国家公路养护标准的巡查和清扫。结合生活常理,不能苛求养护管理部门 24 小时无间断对该路段巡查并随时随地清理,过高要求被告的管理义务。

交通部在《关于请求明确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中亦明确,公路日常养护的“及时”清扫并不等于“随时”,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按照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故对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未尽到道路管理养护义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已完成道路巡查和养护,事故的发生系由于路面上出现被告无法预见的石块。如该石块确为前车遗落垃圾,实际侵权人也应为前车驾驶员而非本案被告,且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主张的是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已尽到道路管理和养护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车辆折损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秦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高速障碍物造车辆损伤事件屡引争议

一审判决后,秦先生提出上诉。

秦先生认为,上海城投高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对全部的主干道和匝道进行了清扫巡查。另外,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的清扫巡查绝大部分都是白天进行,那么夜间的道路安全谁来保障?

保时捷高速路撞石头修了10多万,起诉管理方败诉,法院:要求及时清理不等于随时清理

二审判决书。受访者供图

另外一个最主要的点是,车主缴纳高速通行费,车主和公路管理方形成合同关系,对方有义务保障道路安全,事情的结果是车主在道路上碰到了石头,也就是对方违约了,而高速管理方是如何保障道路安全,用什么样的方式和车主并没有关系。

10月10日,秦先生收到了该案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先生未能证明城投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城投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施救费、车辆折损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高速公路上存在障碍物造成车辆损伤的事件屡引发争议,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车主承担70%的责任,公路管理公司承担30%的责任,向徐先生支付3000余元的修车款。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类案件时认为,车主缴费后在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高速公路通行过程中与公路上的障碍物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湖北交投襄阳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虽然举出了对道路进行过清理及养护的证据,但仍因道路未保持畅通而给原告带来了损害,根据本案的情况酌定承担50%即7230元的赔偿责任。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中院提起上诉。十堰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