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中,“炯”错写为“烔”,且“外甥”写成了“外孙”,这样的遗嘱是否有效?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外甥发现遗嘱要求继承遗产遭拒

张先生于2022年5月19日去世,死亡时未婚未育,父母也早已离世。处理完张先生的后事,两个姐姐张大姐、张二姐就遗产继承事宜申请了公证。2022年11月28日公证处作出公证,张先生遗产由张大姐、张二姐二人继承。张大姐、张二姐就部分遗产进行了分割。

之后,张二姐的儿子、逝者张先生的外甥李炯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XXX,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我,是本市奉贤区某房产一套房子产权人。另外包括银行存单,股票,邮票所有一切,在我故世后,由大外孙李烔一人继承,其它人一概无权干涉。遗嘱人:XXX。二〇二年四月五日。”

上海男子未婚未育,生前将全部财产留给外甥,名字却写错了!遗嘱还有效吗?

2023年3月13日,李炯通过微信联系张二姐称:“本人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本人接受遗赠。以下内容和图片麻烦转发给张大姐”。并将案涉遗嘱照片发送给张二姐。同日,张二姐将上述内容及照片转发给张大姐。

张大姐不认可遗嘱内容,李炯与之协商不成,只能诉至法院。

被告认为遗嘱多处出错

不应当视作有效

原告李炯认为,该遗嘱反映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亦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被告张大姐、张二姐之前在公证处所做法定继承无效。诉请判令由原告继承遗产。

被告张大姐辩称被继承人从未告知他人该遗嘱的存在,未将其与重要文件一同存放,该遗嘱不足以反映被继承人对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案涉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多次出现错别字,将“外甥”写作“外孙”、将“李炯”写成“李烔”,落款日期也不符合法定书写要求,不应当认为真实有效。

此外,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其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不同意由原告李炯继承遗产。

法院判决

遗嘱虽有瑕疵,仍合法有效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案涉遗嘱存在错别字,将“炯”错写为“烔”,将“大外甥”写为“大外孙”,但是考虑到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沪语发音与普通话发音差别,结合查明事实被继承人并无外孙,也并无与原告李炯名字相近的其他亲属,可以认定遗嘱中所称“大外孙李烔”是原告李炯。

结合遗嘱内容及案涉房屋产权办理时间(案涉房产于2020年1月23日登记至张先生名下),可以推断遗嘱书写时间为2020年之后,且本案中并无其他遗嘱或遗书与案涉自书遗嘱相互冲突。法院认为该遗嘱虽略有瑕疵,但并不能推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合法有效。

原告李炯已提供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并于2023年3月13日向被告张大姐、张二姐表示接受遗赠。

被告张大姐虽否认原告李炯于2023年3月11日才知道受遗赠,但未提供充分有效反证予以推翻。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李炯继承遗嘱所称遗产。

被告张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奉贤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刘雅表示,遗产系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嘱的类型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立遗嘱及接受遗嘱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不同遗嘱形式有各自独特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应符合法定要件。为确保自书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使变更遗嘱内容也必须符合上述要件。

否则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变更系被继承人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变更内容将认定为无效。

代书遗嘱指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及其他见证人应签名、署期。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立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遗嘱。

以上遗嘱见证人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使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仍属无效。受欺诈、胁迫、伪造的遗嘱无效。

第三,错别字、署期等轻微瑕疵不一定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对于类似本案中的名字错别字、署期等瑕疵,在结合被继承人受教育程度、当地语言及日常书写习惯、身体状况及其他查明的相关事实等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影响遗嘱效力。

遗嘱系被继承人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在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认定时,不应因个别微小瑕疵认定遗嘱无效。

第四,遗嘱接受受期限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五,继承人不应篡改遗嘱,篡改内容无效。

情节严重的,将会丧失继承权。除非确有悔改,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此外,遗嘱应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按遗嘱生效时具体情况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

新闻晨报 记者 姚沁艺 通讯员 朱旭阳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