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带着妻儿到井陉县冶河游玩过程中,李某、张某某落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井陉县水务局、河道服务中心及河道治理项目方的某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58万余元。10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一审法院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意境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死者李某,女,生于1984年。死者张某某,男,生于2021年。2024年6月4日下午,张某与妻子李某、儿子张某某到井陉县冶河游玩过程中,李某、张某某落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原告张某称,事发当天下午,他与妻子李某和、儿子张某某在冶河游玩,由于李某和张某某均不会游泳,所以只是在水边游玩。在前往水边的过程中,张某与李某未发现警示标示以及围栏,于是他们下到了河床。之后,张某返回车内拿取物品,等他从车内拿物品返回时,李某和张某某已不幸溺亡,随后他报了警。原告并没有看到李某和张某某入水溺亡的过程。事后张某下水,溺水的地方水最深处大约为一个成年人的高度。溺水地点周围没有发现其他警示标志设置,溺水的地方是一个公共河道,没有其他娱乐设施。张某与妻儿当时到河床游玩时,道路上的围栏有很大缺口,事发后原告方到现场才发现加装了围栏,但围栏是谁加装的不清楚。
事发后,张某等家属将井陉县水务局、河道服务中心及某某公司起诉至井陉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30%的责任即5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死者李某、张某某溺亡的地点为冶河河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经营场所,也并非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场所,河道管理者对进入河道游玩的游客不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现要求被告井陉县水务局、河道服务中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已将包括涉事地点在内的冶河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完工并移交,原告现以涉事地点的工程属在建未完工的工程为由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等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等家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