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人模仿我的脸!
近日
国内乳业两大龙头企业
伊利与蒙牛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终于尘埃落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判令蒙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共计500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
1
包装“撞脸”触发行业巨头纷争
2023年底
伊利公司
“金典”纯牛奶产品始于2006年,已形成市场知名品牌。2020年8月,伊利推出由专业设计公司打造的新款“金典”牛奶包装。
截至2023年12月,该款产品累计销售额达数百亿元,占据全国液态奶市场约10%的份额,该包装装潢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3年底,蒙牛公司
推出的“精选牧场”牛奶包装与“金典”均为“乳白色底色+墨绿色元素”,正面左上方设计、“纯牛奶”字样及净含量标注、右侧插画风格高度相似。
【△涉案商品图片 图源:“知产宝”微信公众号(案件二审判决书)】
协商无果后,伊利向南京中院起诉,要求蒙牛停止侵权、赔偿2000万元(含合理开支)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2
庭审聚焦近似与混淆可能性
庭审中,双方围绕包装装潢的显著性、近似性及混淆可能性展开激烈辩论。
伊利公司
伊利提交证据显示两款产品常被商超并排堆放、“精选牧场”售价更低,第三方数据称超8成受访者认为两者相似/有关联,电商平台存在消费者误认情况;
蒙牛公司
提出三重抗辩理由:
01
所用元素为行业通用;
02
包装有明显差异;
03
设计无显著独创性。
蒙牛公司同时主张,“精选牧场”子品牌已形成稳定市场认知,即便包装存在相似之处,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
伊利公司的“金典”牛奶包装装潢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关于侵权认定,法院指出
“精选牧场”牛奶与“金典”牛奶包装在墨绿色底框及白色字体标识、“纯牛奶”等标注样式、插画主题与色调、侧面墨绿色底色等要素上较为接近,整体视觉效果趋同。
两款商品均为常温箱装牛奶,通常一起堆放销售,蒙牛公司未在“精选牧场”牛奶显著位置使用“蒙牛”注册商标,弱化了品牌区分功能,结合“金典”牛奶的市场知名度及实际发生的消费者误认情况,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中院判决蒙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同时驳回伊利公司关于登报消除影响的诉求。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
二审明确包装的显著性标准
江苏高院二审围绕“金典”包装显著性、蒙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一审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审查认定。
针对包装显著性争议,江苏高院认为
蒙牛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高院明确
经比对,两款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设计风格较为近似,蒙牛主张的细节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
在判断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时,江苏高院强调
既要考虑客观现实的混淆,也要考虑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还驳回了蒙牛公司关于“包装系在先设计延续”的抗辩,认定其图案、排列布局及整体风格完全不同,不属于对在先设计的延续。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求,江苏高院指出
该案作为涉及财产性纠纷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无有效证据证明伊利公司商业信誉受损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未支持其要求蒙牛公司在媒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江苏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伊利公司、蒙牛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大家去超市买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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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法治日报、成都市场监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