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刑的罪犯,在财产刑执行时被发现其配偶名下有一处房产,这处房产究竟属于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否被执行?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跟随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巡礼·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集中采访活动走进浙江省温州市,在实地采访中了解到了这样一起案例。

最终,检察机关通过多维取证,深入调查,揭开了这起房产所属之谜。

丈夫退赔1700余万“无财产”,妻子名下房产引争议!检察监督揭开归属之谜

▲办案中的检察官

判刑后被要求退出违法所得1700余万元

妻子名下房产能被执行么?

温州龙湾区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部门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在执行刑事财产性判项时,存在可能遗漏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盲区。检察机关活用数字检察思维,重点针对涉黑恶犯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执行金额较大案件,调取执行罪犯的婚姻登记信息、本人及其配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数字建模与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据进行碰撞,经过比对筛查发现一条数字监督线索: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某妻子名下的房产极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

陈某某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同时责令陈某某共同退出其余违法所得172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019年12月30日,法院以陈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陈某某配偶名下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被依法执行?

通过科室讨论,承办检察官仔细梳理办案思路,确定下一步核实方向:一是看房产是否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二是看购买房产时夫妻双方的出资情况。

检察院介入后

查明夫妻双方出资情况 房产归属水落石出

明确思路后,龙湾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刑事执行监督程序,仔细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我们首先向相关部门调取了陈某某的婚姻存续情况和夫妻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陈某某与其配偶于1994年登记结婚,至今婚姻关系存续。2006年12月,陈某某配偶以总价131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首付40余万元,按揭贷款91万元。2012年,该涉案房产被登记为其配偶单独所有,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承办检察官说。

由于该套涉案房产被登记在非被执行人一方,夫妻双方真正的出资情况,便成为本案的关键突破口。

进一步调取房款首付证据、陈某某夫妻之间银行流水并进行分析后,检察机关发现:该涉案房产首付款40万余元系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转出,剩余按揭贷款虽由其配偶银行账户还款,但期间陈某某账户与配偶账户之间资金来往频繁。据此,可以认定,陈某某系该房产的共同出资人,该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024年7月,龙湾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书面监督意见书,建议对涉案房产予以执行。2024年8月,法院裁定查封涉案房产。

然而此时,陈某某配偶却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涉案房产已于2012年登记为其配偶单独所有,且在刑事判决前已由双方约定归其单独所有,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审查执行异议期间,检察机关深入研究后认为,陈某某夫妻之间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刑事退赔义务不因夫妻财产约定而免除。经与法院多次沟通联系,推动法检形成共识,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陈某某配偶的异议请求,继续执行该财产。2025年8月,涉案房产最终被强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为人民币109万元。

“刑事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环节,是实现刑罚功能的最后关口。”承办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要不断强化主动履职意识,穿透式监督被执行人各种藏匿、转移财产行为,忠诚且坚定地捍卫司法公信力,在法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充分彰显公平正义。”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欧鹏

审核 王光东